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新修訂后,廢除了“嫖宿幼女罪”對應條款。今后相關行為將依據(jù)強奸罪的對應條款處理,且從重處罰。
其實,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由來已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就曾表示,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增加的有針對性保護幼女的規(guī)定。在設立嫖宿幼女罪之前,對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性犯罪行為,不論是否“嫖宿”,一律按強奸論處。
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某某說,“為了更嚴厲打擊這種犯罪行為,1997年修改的刑法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阮某某介紹,1997年刑法修改后,將嫖宿幼女行為從奸淫幼女罪中獨立了出來,增加了嫖宿幼女罪,此前嫖宿幼女的行為被以強奸罪論處,這項罪名起刑就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強奸罪的起刑是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當年立法者為了強化保護幼女而設立的罪名,因為連搶劫罪、故意殺人罪這樣的暴力犯罪的起刑點都是3年。
雖然初衷是加大對幼女的保護,但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實踐中受到諸多質(zhì)疑。阮某某說,從法定刑來看,嫖宿幼女罪的起點比強奸罪的起點要重,但是該罪名無形中認可幼女是“賣淫女”的身份,這對幼女是極大的侮辱和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