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有一親戚,做了一個正規(guī)的網(wǎng)站,今年春季在網(wǎng)上黃毒泛濫時,他也在網(wǎng)上放了一些不良信息,累計收入有一千多元,一段時間后,看到北京的不良信息舉報網(wǎng)站,他意識到自己這樣做是錯誤的,便主動刪除了不良信息。一個多月后他被刑事拘留,現(xiàn)在可能要判刑。
1、他被刑拘以前,在沒有人通知和強制的情況下,主動改正錯誤,這在量刑時能否作為減輕處罰的辯護依據(jù)?
2、司法解釋中的“以盈利為目的”和“不以盈利為目的”具體如何界定?
3、他的家庭很困難,也無錢請律師辯護,那么怎樣才能使法官知道他的一些能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而在判決時能給予適當(dāng)?shù)耐炀龋?
答:在刑拘以前,主動改正錯誤,說明該人有一定的悔改表現(xiàn)。因此在辯護時可以提出該情節(jié),希望法庭酌情從輕處理。另一方面,其行為如涉嫌犯罪的話,由于其發(fā)放信息的工作已完成,刪除不良信息的行為不應(yīng)當(dāng)被看成是犯罪中止,因此此行為并不屬于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何為“以營利為目的”,法律并未作出明確解釋。一般來講,從事某種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經(jīng)濟利益,即以營利為目的,反之,則不是以營利為目的。
依據(jù)《刑事訴訟法》,被告人有權(quán)自行辯護。同時,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32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也可以委托其監(jiān)護人、親友作為辯護人。如被告人委托親友作為辯護人,該親友既可以出庭辯護,也可以事先準備好書面的辯護意見,提交給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