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遠招搖撞騙、詐騙案】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的同時
又騙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如何定罪處罰?
發(fā)布者:陸衛(wèi)紅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3人看過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4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志遠,男,46歲,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1995年因犯詐騙罪、招搖撞騙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1997年8月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招搖撞騙罪,于1999年10月9日被逮捕。
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檢察以被告李志遠犯詐騙罪、招搖撞騙罪向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查明:
1999年4月,被告人李志遠遠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居住在西安市冶金廠家屬區(qū)的郭某某(女),李謊稱自己是陜西省法院處級審判員,可幫郭的兩個兒子安排到省法院汽車隊和保衛(wèi)處工作,騙取了郭的信任,不久兩人非法同居幾個月。期間,李志遠還身著法官制服,將郭某某帶到陜西省法院及渭南市的公、檢、法機關,謊稱辦案,使郭對李深信不疑。
1999年7月初,被告人李志遠認識了某法院干部(已亡兩年)的遺孀周某某,李謊稱自己是陜西省法院刑庭庭長,因吸煙燒毀了法官制服,遂從周處騙取法官制服2件及肩章、帽徽。隨后李志遠因租房認識了房東邵某某(女),李身著法官制服自稱是陜西省法院刑一庭庭長并謊稱和陜西省交通廳廳長關系密切,答應將邵的女兒調進陜西省交通廳工作,以需要進行疏通為名,騙取了邵人民幣4000元。
1999年8月,王某某(女)因問路結識了身著法官制服的被告人李志遠,李自稱是陜西省法院刑一庭庭長,可幫王的表兄申訴經(jīng)濟案件,騙得王的信任,并與王非法同居。
1999年9月18日,被告人李志遠身著法院制服到陜西省藍田縣馬樓鎮(zhèn)玉器交易中心,因躲雨與該中心經(jīng)理郭來娃閑聊,李自稱是陜西省法院刑一庭庭長,騙得郭的信任,答應可幫郭的妹夫申訴經(jīng)濟案件,騙取了郭的玉枕一個、項鏈一條(價值共計240元)。
1999年9月22日,與李志遠非法同居的王某某到陜西省法院詢問李的情況,得知李騙人的真相,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將李志遠抓獲。
被告人李志遠對所犯的罪行供認不諱。其辯護人辯稱,李志遠冒充法院庭長騙財騙色的犯罪是一個行為觸犯兩個法條,屬法條競合,不應定兩罪,而只構成招搖撞騙罪一罪。
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李志遠冒充人民法院法官,騙得他人信任后,多次騙取他人錢財以及其他非法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其中,被告人李志遠騙取他人錢財?shù)男袨橛钟|犯了刑法詐騙罪的規(guī)定,但屬于法條競合,應從一重處罰。因被告人李志遠騙取的財物數(shù)額相對較少,以詐騙罪處刑較輕,故應以招搖撞騙罪一罪進行處罰而不適用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李志遠曾因犯詐騙罪、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于2000年1月14日判決:
被告人李志遠犯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李志遠沒有上訴,碑林區(qū)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本案被告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的同時又騙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本案在起訴和審理過程中,對于被告人李志遠的行為到底構成招搖撞騙罪一罪還是構成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兩罪,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李志遠冒充法院刑一庭庭長,騙得他人信任后,先后騙取了他人財物和其他非法利益,其中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騙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構成招搖撞騙罪,應當對其適用數(shù)罪并罰。
另一種觀點認為,李志遠多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既騙財又騙色,其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兩個法條規(guī)定,屬于刑法理論中的法條競合,對此應從一重罪處罰。由于本案中李志遠騙取他人財物的數(shù)額剛剛達到詐騙罪的起刑點,以詐騙罪定罪處刑較輕,故應對其行為以招搖撞騙罪一罪處罰,而不適用數(shù)罪并罰。
三.分析提示
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
(一)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qū)別: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招搖撞騙,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威信,妨害其正?;顒?,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騙取他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既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又符合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這種情況屬于法條競合。
(三)本案被告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多次行騙,既騙財又騙色以及其他非法利益,由于是基于一個概括故意支配下的連續(xù)性行為仍可以一罪論處。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guī)及互聯(lián)網(wǎng)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