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姚升違法所得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形下,
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審判程序、相關法律文書的制作方式及文書中的稱謂
發(fā)布者:于業(yè)汶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80人看過
▍文 楊濤 郭文偉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7集
▍作者單位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升,男,1955年出生,大專文化,原系鞍山市精神康復醫(yī)院院長。2012年6月13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逮捕。9月12日,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將案件移送該院公訴二處審查起訴,同年10月6日姚升死亡。
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沒收犯罪嫌疑人姚升違法所得申請向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13年3。月8日發(fā)出公告。
經公開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升在擔任鞍山市精神康復醫(yī)院院長期間,伙同副院長劉萍(另案處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收受人民幣(以下幣種同)99.5萬元,姚升個人收受42.5萬元;其間,還伙同劉萍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15萬元,姚升個人實得10萬元。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實施受賄、貪污犯罪,獲取違法所得共計52.5萬元,事實清楚。上述事實有姚升及其同案犯劉萍的供述,證人田艷、郝和亮的證言,購買副食品發(fā)票、干部任用審批表、案件來源等書證予以證明。公安機關的檢驗報告、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等證明被告人姚升于2012年10月6日死亡。檢察機關所提沒收姚升違法所得52.5萬元的申請,應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第五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沒收被告人姚升違法所得人民幣52.5萬元,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姚升的近親屬未提出上訴,鞍山市人民檢察院亦未抗訴,該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1.如何理解與適用沒收違法所得案件審判程序?
2.如何確定相關法律文書的制作方式及文書中的稱謂?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姚升受賄、貪污的事實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違法所得已經被檢察機關扣押,且姚升已經死亡,符合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是人民檢察院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
案財產的,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雖然本案人民檢察院沒收姚升的違法所得沒有問題,但對具體如何準確理解與適用沒收違法所得程序,如何確定相關法律文書的制作方式以及相關文書中的稱謂,則有探討的必要。
(一)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審判程序
1.立案審查程序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以及《解釋》關于七日內應當審查完畢的規(guī)定,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鞍山市人民檢察院關于沒收姚升違法所得的申請后,即進行了下列審查: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所提申請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受案范圍和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書是否寫明了犯罪事實,是否附上了相關證據(jù)材料及死亡證明;是否列明了違法所得財產的種類、數(shù)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違法所得的清單和相關法律手續(xù);是否寫明了被告人近親屬的姓名、住址、聯(lián)系方式及對申請沒收財產的意見。
經審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鞍山市人民檢察院的申請符合上述審查的形式條件,即受理了鞍山市人民檢察院關于沒收姚升違法所得的申請。
2.送達和公告程序
《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發(fā)出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聯(lián)系方式的,應當采取電話、傳真、郵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內容,并記錄在案”。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姚升的妻子景虹送達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并依照刑事訴訟法和《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報》發(fā)出了期間為六個月的公告,將本案案由,姚升死亡的基本情況,申請沒收財產的種類、數(shù)量、所在地和近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期限、方式等情況,告知姚升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同時,將公告內容直接告知景虹。
3.是否開庭審理的程序
《解釋》第五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進行審理。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沒有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北景钢?,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的公告于2013年9月7日期滿,公告期內沒有其他近親屬及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并申請參加訴訟;景虹對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亦沒有提出異議,且明確表示不申請參加訴訟。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決定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本案,對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事實和證據(jù)予以認定,并于2013年9月9日作出了沒收違法所得的刑事裁定。
4.刑事裁定書是否必須送達未參加訴訟的被告人近親屬的程序
《解釋》第五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對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在五日內提出上訴、抗訴?!北景钢?,姚升的妻子景虹明確表示不參加訴訟,則其不是本案的訴訟參與人。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對本案刑事裁定書是否應當向景虹送達,合議庭存在不同看法。合議庭多數(shù)意見認為,本案刑事裁定書依法可以向景虹送達,但鑒于其不是訴訟參與人,不應享有上訴權。事實上,景虹收到刑事裁定書后亦未提出上訴。
(二)沒收違法所得案件法律文書的制作方式及文書中的稱謂
1.公告、刑事裁定書樣式
沒收違法所得案件是新類型案件,目前尚無標準法律文書樣式,我們認為,在制作公告及刑事裁定書時,應當結合審判實踐,力求涵蓋刑事訴訟法及《解釋》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經研究,參照人民法院訴訟文書規(guī)范樣式,我們分別制作了公告、刑事裁定書等相關法律文書。(具體公告、刑事裁定書附后)
2.刑事裁定書中對姚升的稱謂問題
檢察機關在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中對姚升采用的稱謂是“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定書中應當采用何種稱謂,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沒收違法所得的財物必須是有證據(jù)證明是犯罪所得,既是犯罪所得,那么對財物所有人就應當稱為“罪犯”;另一種意見認為,“罪犯”是對經過法庭審判后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被告人的稱謂,。犯罪嫌疑人”是在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前對受刑事追訴者的稱謂,在檢察機關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后,則稱為“被告人”。本案中,嫌疑人已經死亡,不能參加法庭審判,對其稱為“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違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最后確定在法律文書中對姚升采用“被告人”的稱謂。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guī)及互聯(lián)網(wǎng)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更正或刪除。